混凝土、水泥产业政策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正式发布

发布时间:2020-12-29 11:07:53 | 浏览次数:0

2019年10月30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2019年本)正式发布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同时废止。

“储料区、主机搅拌楼、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,并配置主动式收尘、降尘设备,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,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”列入鼓励类;“海洋工程用混凝土、轻质高强混凝土、超高性能混凝土、混凝土修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”,“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硫(铁)铝酸盐水泥、铝酸盐水泥、白色硅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”,亦首次列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的鼓励类。


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由鼓励类、限制类、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。


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,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、装备、产品、行业。


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,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,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、装备及产品。


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,严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,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、技术、装备及产品。


另外,对不属于鼓励类、限制类和淘汰类,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为允许类。允许类不列入目录。


混凝土行业


鼓励类:


储料区、主机搅拌楼、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,并配置主动式收尘、降尘设备,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;


进行运营管理,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;


海洋工程用混凝土、轻质高强混凝土、超高性能混凝土、混凝土自修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;


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、材料开发。


限制类:


15 万平方米/年(不含)以下的石膏(空心)砌块生产线、单班 5 万立方米/年(不含)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 万平方米/年(不含)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、5 万立方米/年(不含)以下的人造轻集料(陶粒)生产线;15 万立方米/年(不含)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;100 万米/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;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(简称 PCCP 管)生产线:PCCP-L型:年设计生产能力≤50 千米,PCCP-E 型:年设计生产能力≤30千米。


淘汰类:


单班 1 万立方米/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、单班10 万平方米/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;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、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110线。



水泥行业


鼓励类:


利用不低于 2000 吨/日(含)新型干法水泥窑或不低于 6000万块/年(含)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,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;


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硫(铁)铝酸盐水泥、铝酸盐水泥、白色硅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;


新型静态水泥熟料煅烧工艺技术的研发与应用;


新型干法水泥窑替代燃料技术、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;


水泥外加剂的开发与应用;


粉磨系统节能改造(水泥立磨、生料辊压机终粉磨等);


水泥包装自动插袋机、包装机、装车机开发与应用。


限制类:


2000 吨/日(不含)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(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);


60 万吨/年(不含)以下水泥粉磨站。


淘汰类:


1、干法中空窑(生产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),水泥机立窑,立波尔窑、湿法窑;


2、直径 3 米(不含)以下水泥粉磨设备(生产特种水泥除外)。